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和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4〕45号)的有关规定,经绵阳市财政局汇总,2017年绵阳市市本级部门,包括市本级行政单位(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)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“三公”经费为11627万元,较2016年年初预算12292万元下降5.41%。其中:因公出国(境)费250万元,较上年下降1.96%;公务接待费3794万元,较上年下降1.17%;公务用车购置费200万元(市财政预留200万元,根据核准的购置方案实施),与2016年持平;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383万元,较上年下降7.69%。
备注:2017年市本级公开的财政拨款“三公”经费包含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。2016年“三公”经费年初预算数按上述口径相应进行调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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